长海四中

学校概况 公告 校园动态 党团建设 德育天地 教学研究 教师之家 学生园地 家长学校 体育卫生 政策文献 资源 生活实用

当前位置:首页>政策文献>教育法规>正文

 

教师资格条例

----------------------------------------------------------------------------------------

日期:2006-2-26 18:13:06 来源: 作者: 浏览:

 

(1995年12月12日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下简称教师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国公民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应当依法取得教师资格。

  第三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资格工作。

第二章 教师资格分类与适用

  第四条 教师资格分为:

  (一)幼儿园教师资格;

  (二)小学教师资格;

  (三)初级中学教师和初级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初级中学教师资格);

  (四)高级中学教师资格;

  (五)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六)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实习指导教师资格(以下统称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

  (七)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成人教育的教师资格,按照成人教育的层次,依照上款规定确定类别。

  第五条 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实习指导教师。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相互通用。

第三章 教师资格条件

  第六条 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历,并应当具有相当助理工程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第四章 教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不具备教师法规定的教师资格学历的公民,申请获得教师资格,应当通过国家举办的或者认可的教师资格考试。

  第九条 教师资格考试科目、标准和考试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教师资格考试试卷的编制、考务工作和考试成绩证明的发放,属于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属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幼儿园、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资格考试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考试,每年进行一次。

  参加前款所列教师资格考试,考试科目全部及格的,发给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当年考试不及格的科目,可以在下一年度补考;经补考仍有一门或者一门以上科目不及格的,应当重新参加全部考试科目的考试。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根据需要举行。

  申请参加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考试的,应当学有专长,并有两名相关专业的教授或者副教授推荐。

第五章 教师资格认定

  第十二条 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负责认定在本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在未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委托的高等学校任职的人员和拟聘人员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按照学校行政隶属关系,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由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本新闻共2页,当前在第1页  1  2  

 

编辑:

 

添加到收藏夹

评论:

发表评论:

发送给好友

相关链接:

·长海四中工会开展教师跳绳比赛
·长海四中参加骨干教师课堂在线活动
·长海四中教师参加教育技术能力培训
·长海四中女教师参加三八节运动会
·獐子岛镇秧歌大赛在长海四中举行
·长海四中教师寒假扭秧歌
·信息技术教师工作总结2007-2008第一学期
·长海教育资源库建成通知
·长海四中党员教师收看十七大开幕式
·教师博客列表(更新中)

相关专题:


长海县第四中学网站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凡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的所有文字、图片和音视频稿件,版权均属本网所有,任何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本网协议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发表。已经本网协议授权的媒体、网站,在下载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长海县第四中学网站”,违者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
②本网注明稿件来源为其他媒体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非商业性的教育和科研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联系。
Google
Web www.ch4z.com
最新推荐
长海四中硬笔书法展
长海四中学生看地震自救专题片
长海四中教育信息无法正常发布的
长海四中师生为汶川大地震遇难者
长海四中降半旗为汶川大地震遇难
长海四中教师参加大连市心理健康
大连市2008年升学毕业考试初中各
长海四中工会开展教师跳绳比赛
长海四中举行迎奥运跳绳比赛
长海四中爱环境迎奥运
长海县2008年中小学校管理考核方
长海四中网站服务器升级成功

最新热点

·“十一五”教师教育长海四中教师
·2007年大连市中考数学试卷
·2007年大连市中考英语试卷
·信息技术教师工作总结2006~2007
·“十一五”教师教育长海四中班主
·教师博客列表(更新中)
·2007年大连市中考化学试卷
·关于校本研修几个问题的说明
·海豚的生活习性和交际
·2007军训花絮——拉歌 站军姿 学

 

网站维护:大连市长海县第四中学 信息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