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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修订:教师工资应不低于公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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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2-26 17:06:46 来源:转载 作者: 浏览:

 

来源:京报网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在京举行 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据新华社电 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昨天举行,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会议还听取了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工作情况的报告、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议案,审议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等。

会议首先听取关于审计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

  现行义务教育法自1986年施行以来,对基本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提高全民族素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义务教育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反映比较强烈。因此有必要完善有关义务教育制度,对现行义务教育法进行修订。受国务院委托,教育部部长周济就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作了说明。

  《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于1999年由第54届联合国大会通过,2001年11月,我国签署了这一公约。经审核,公约的内容与我国法律不相抵触,批准公约有助于打击境外反华势力资助我国境内包括“三股势力”在内的恐怖主义活动,有利于维护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进一步展示我国反恐决心和致力于维护世界和平的负责任的大国形象,符合我国的利益。受国务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长武大伟就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议案作了说明。

  【解读·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

  经费:国务院各级政府负责统筹

  草案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政府关于教育经费的预决算以及学校收支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布。

  在对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提出明确目标的基础上,规定对在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得收取学费,并逐步免收杂费。

  资源:教师工资应不低于公务员

  草案规定,城市公办学校教师晋升高级职务,应当具有在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任教一定年限的经历;新聘任的教师应当到农村等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学校任教一定年限。公办学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相应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安全:不得聘用被判处徒刑的人

  草案规定,设置学校时应当确保选址安全,并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违反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不得增加或者删减课程。

  收费:向学生发放资料不得收费

  草案规定,向学生发放教科书以外的其他书籍、资料,不得收费等等。

  对学生的考察,应当综合考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情况;学校不得自行或者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联合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不得以任何名义编排设置重点班,不得因个人特征歧视学生,不得违反规定开除学生。

  【解读·审计法修正案草案】

  修改:不服审计决定可提起复议

  原来的审计法修正案草案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审议意见,草案对这一规定进行了修改,规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不服,根据具体情况,除可申请行政复议外,还可提起行政诉讼或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终决定。

  建议:审计机关将有权进行核查

  案草案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审计机关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检查。

  据介绍,法律委员会经同财经(相关:理财 证券)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审计署研究,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增加:审计报告有问题得有回音

  现行审计法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草案新增规定,要求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各级人大常委会今后对审计工作报告发现的问题将不会“一听了之”,而是要有“回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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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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