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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来源: 时间:2006-9-11 14:45:35 点击: 今日评论:
 
—学习《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有感
作为教师,我们必须要明白什么是法的问题。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教师的育人工作必须按照《教师法》和《义务教育法》的要求去做。在教师的育人工作中,经常会介入法和道德的问题,法令条文,我们必须的要依从;但道德问题是社会的一种提倡,没有上升为国家意志,不具备法律效应,我们可以做,也可以不做,例如第三者插足问题和教师的备课问题,都是道德的问题。教师的问题更多的是一个道德问题,而很多道德问题是法律所解决不了的问题;而不用普通话上课问题和体罚学生问题却是法律的问题。
在日常生活中,教师的很多问题既涉及到法律的问题,又涉及到道德的问题。例一:甲学生打了乙学生,这是一个道德的问题,如果老师再接着打甲学生,这却是一个法律的问题,假设家长来到学校在把甲学生打了,这也是一个法律的问题。例二:甲学生打了乙学生,乙学生到社会找人打了甲学生,老师问乙学生为什么的时候,乙学生说:他打我,我为什么不能找人打他?老师却说:他打你,是违法校规的道德问题,你找人打他,是一个犯法的问题。这个例子的要点是;当道德和法律的立场一致时,要依法办事;不一致时,也要依法办事,案例中两个学生都超越了道德的约束,结果触及到了法律的问题。例三:学生把学校的灯给打碎了,学校让学生把灯重新安装后,又罚了款,这种做法对不对?这个例子的要点是:罚款是特定行政部门的法律权限,学校不是特定的行政部门。这就好比如罚教师迟到的工资是法律的问题,而扣教师迟到的奖金是道德的问题。
在学校中,学校的伤害事故屡见不鲜,原因也比较多,角度也不同。
一、学生无法预知自身行为的危险性。
现行的学生伤害事故绝大部分是身体健康事故,有课堂上的,有课间发声的,有课外伤害的(春游、社会实践活动等)。
例一:
一小学生上课玩铅笔,不小心把同桌的眼睛给扎坏了。
例二:
课间,一群学生玩游戏,一个学生看到后想搭伙,结果被正在玩游戏的学生给推倒在地,胳膊骨折。
例三:
一学生课间在走廊内跑,一回头,脸正好撞在了玻璃上,毁了容,因为玻璃窗是朝着里面开的,家长状告学校的设计不合理。
上述的三个案例,家长向学校要求索赔,焦点是学校是否是监护人。民法规定了监护人的三种类型:一、法定监护人,二指定监护人,三、委托监护人。家长状告学校的依据是默认学校是委托监护人,学校有这个义务。上述三个案例的要点:法律在处理这些事故时,站在同情弱者的角度,检查学校是否在管理工作上渎职或大意,看学校的教育是否教育到位,能否教育学生预知自身行为的危险性。
二、学生违反法规,年龄段的认知能力具备认识危险性的能力。
例如:某中学的两名学生在上课期间发生了矛盾,下课时,其中的一个学生从书包中拿出管制刀具来,把另外一名学生刺伤。结果受伤学生将此事报案给公安部门,公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了拿管制刀具学生的法律责任。这则案例的要点是犯法学生的年龄段是知道后果的危险性,学校对此应该有规章制度,并应该根据学生的特点提前教育学生,如果学生在教师的提前告知前提条件下,仍不听劝阻的,出现伤害事故的,学校是不负法律责任的。
有着相应年龄段认知能力的学生应该有一定认知事物的能力,但学校也有相应的监护权,例如学生在上课期间私自跳墙离校,在校外发生事故的,学校应该责任。如果学校发现了学生私自离校,要及时的挂电话通知家长;如果当时门卫不在,学生是从大门出去的,学校既要通知家长,又要派人出去找。
三、学校公共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有明显的不安全现象
例如:某中学的一个班级正在上体育课,一个学生在体育老师的指导下作单杠动作,突然单杠断了,学生摔到地上,断了腿,经有关部门检查核实,是单杠设备陈旧的原因而造成的,学校有责任承担赔偿。而如果单杠的设备完好,教师在组织学生上杠前讲好了安全要求,又加强了保护措施,学生是不承担责任的。我们再看一个案例就能说明这个问题:学校举办足球赛,场上,一个前锋在射门时,球把对方守门员的眼睛给踢坏了,经有关部门判定,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终究,有双方学生共同承担责任。因为,这起事故是意外伤害,双方没有预见性;另外,足球等体育活动是学校按照国家规定开设的一门强身健体的一种活动,属于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受法律保护。
又如;某校一住宿学生在夜间睡觉时,从床上滚下来,将头摔坏了,学校按照有关部门的鉴定结果,承担了学生的一小部分赔偿,然后起诉了做床的厂家。因为按照国家的标准,学生睡床的护栏必须达到2630厘米,而该学校所进的床的护栏高是24厘米
四、学生特殊体质带来的自身伤害
学校运动会上,一女生晕倒,被送到医院抢救,原因是该女生的身体此值特殊体质期,而该班的班主任老师在知道该女生的身体特殊情况前提情况下,为了班级的荣誉坚持让该女生上场,结果该女生住进了医院,学校和该班的班主任教师承担了该女生的医疗费用。某市一小学的号队参加一社会企业的开业典礼,结果一学生因感冒体力不支,倒在地上,家长告到教育局,结果学校承担该学生在医院检查治疗的医疗费用。学生的特殊病和特殊体质,作为学校应该掌握第一手材料,尤其患一些重大疾病的学生,或者应该用调查的形式让学生填报该方面的书面报告,让家长和学生签字。另外,当学生在校期间感冒发烧等,教师必须在第时间内同志学生的家长,如果教师知道学生的出现了疾病,没有及时的告知家长,延误了学生的治病时间,学校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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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教师体罚而引起的学生伤害
朝阳第二高级中学晚自习上课,突然教室内的灯灭了,一男生借机胡闹,结果被老师把耳朵打穿孔了。后来,精神病鉴定中心有鉴定出该男生有精神病,而且是由耳朵穿孔引起的,结果赔偿该学生精神补偿费31万元。高中有钱,如果初中小学出现这种情况又怎么办?教师体罚学生后,在承担责任上,要分清原因,属于教师个人行为的,教师应该承担责任,如陕西省一教师用斧子把班级中的几个学生劈死,他的行为属于个人恩怨的问题,属于个人行为,学校不予承担责任;反过来,如果教师体罚学生,非个人恩怨的,而且代表学校工作的,学校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在学校实际的教育教学中,例如学校组织活动,第三者提供服务没有达到标准,不安全的,学校不承担责任;不可抗拒的地震、台风、雷电、校外特殊环境造成的伤害,学校不承担责任;与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方式无关的学生自杀和自伤,学校不承担责任;国家所规定的正常的学生对抗活动中,学生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在上学、放学、返销、离校的途中产生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放学后、节假日、学生放学后自行滞留而产生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对于这些,学校至多承担第三者监护过失责任。
但是,介入法律和道德这二者之间,有很多问题,甚至是道德的问题,最终也是用了法律的方式来解决的,因为道德和法律往往同情弱者,如前面案例中所讲的“学生在课件把同学推倒在地造成骨折”的案例发生在辽宁省某所学校,当时法院判学校有责任的依据是,学校是学生的第三监护人—委托监护人;“学生下课在走廊疯闹撞在玻璃上毁容”的案例发生在南京市某所中学,当时法院判学校没有责任的依据是,委托监护人虽然是法律上的规定,但是对于该校而言,没有经过实际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口头嘱托和承诺是一种事实的转移,没有法律依据。
法律对于我们的约束是严厉的,道德对于我们的要求更是严格的。因此,我们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不能玩忽职守粗心大意,而应尽力责任爱岗敬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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